关于组团赴哈萨克斯坦、越南和新加坡进行经贸活动的函
2009-06-05 16:16  文章来源:招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琼商务函[2009]127

 

 

海南省商务厅

关于组团赴哈萨克斯坦、越南和新加坡

进行经贸活动的函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了开发中亚新兴市场以及扩大与东盟经济合作,省政府拟由省领导带队,于今年6月底至7月上旬访问哈萨克斯坦、越南和新加坡。经贸代表团将在到访国家举办一系列经贸活动。为做好此次活动组织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活动计划

(一)经贸活动时间

访问哈萨克斯坦、越南和新加坡时间为6月底至7月上旬,约12天。具体每个国家的访问时间另行通知。

(二)在外活动主要内容

1.哈萨克斯坦。以扩大双方在经贸、旅游、航空等领域合作为目的,期间举办旅游(包括房地产)与农业推介及洽谈会、商务会晤、项目及合作签约仪式等活动。

2.新加坡。以开展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学习借鉴新加坡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为目的,期间举办高层会晤,活动开幕式,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展览,洋浦、海南信息与高科技产业、海南国际旅游岛等专题推介会,华人侨领早餐会,省领导媒体专访,商务会晤与项目考察,项目及合作签约仪式等活动。

3.越南。以扩大对越贸易,鼓励我省企业开拓越南及东盟市场为目的,期间举办高层会晤,活动开幕式,投资与贸易、旅游、农业、边贸口岸推介等专题洽谈会,商务会晤与项目考察,项目及合作签约仪式等活动。

二、报名范围及条件

经贸代表团由政府人员和企业人员组成,其规模及人员组成,按实际工作任务和经贸活动内容确定,以企业构成为主。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根据我省在上述三国开展的经贸活动主要内容选择国别报名。

(一)政府人员。参加经贸代表团的政府人员要严格按照近期中央有关出国规定,必须有具体任务方可报名。省直部门领导及市县主要领导名单由省领导审定。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由省外事侨务办、省商务厅及市县主要领导把关。

(二)企业人员。在上述三国有投资及合作意向的企业,或者寻求国际贸易合作机会的企业可根据情况选择国别参团随访。有投资和合作意向的企业可报1-2人。

三、报名办法和时间

(一)请你单位尽快确定参团人员,并填写报名回执(附件)。省商务厅将根据报名回执,与省外事侨务办确定出国人员名单,并函告你单位。

(二)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522。报名联系单位:省商务厅招商处;联系人:张富明;电话:65380988  65332212;传真:65380988;邮箱:zfm0809@sina.com

四、相关手续办理

鉴于出境举办经贸活动的时间紧,经与省外事侨务办磋商,采取分头办理的方式办理出国手续,具体如下:

(一)经贸代表团政府部门人员出境手续办理。根据选择的国别由各单位自行到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

(二)经贸代表团企业人员出境手续办理。参加儋州市、东方市、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等市县(或部门)牵头举办专题推介和展销活动的企业人员,尽可能使用因私护照出境。没有办理因私护照的企业人员随所属活动牵头单位组织办理出国手续。其余企业人员可由商务厅统一办理出国任务批件,自行到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处办理出国手续。

(三)口岸、银行、媒体、宣传等机构的出境手续办理由省商务厅统一办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经贸代表团政府部门领导出境要尽快按有关规定申报。

(二)办理出国手续流程。请登陆http//www.faohn.gov.cn   查询。

(三)企业办理因公护照需要向牵头单位提供的材料:

1.出国人员以单位的名义提供请示件、同意函、单位现实表现情况证明。

2.填写海南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程序表、护照签证名单表、护照申请卡,相关表格可以从http//www.faohn.gov.cn上下载。

 3.身份证复印件2张(正反两面)。

 4.白底护照照片3张。

(四)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证特殊规定

凡参加哈萨克斯坦经贸活动人员,须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健康证明书》。请各单位、各企业人员在出国前的一个星期办理。办理单位:海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海口市海秀中路101号(秀英炮台路口);联系咨询电话:0898-68917275

六、活动费用

办证、差旅和食宿费用自理。有关费用及酒店预订信息另行函告。

七、活动有关事项咨询

哈萨克斯坦:李枝平  65343637

新加坡:马姿瑜  65332212     许辉春  65379230

  南:姬国辉  65334723     陈卫红  65378030

省商务厅办证咨询:王靖明      65390687

 

 

附件:报名回执单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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